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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人员检测18℃,自家温度计显示才15℃,好尴尬,这什么情况?

信息来源:w-j.cn   时间: 2018-12-30  浏览次数:71

来源:河南商报

近日,郑州天气寒冷,气温骤降,但郑州数百个小区的居民反映自家暖气不热、供暖效果不佳,家里冷飕飕。

记者随机走访郑州多个小区,实测业主家中室温,不少居民家中室温在15℃~18℃,出现“白天温,夜里凉,在家穿睡衣还得再裹一层”的现象。

用暖如同购买商品服务,如果服务质量不能让人满意,消费者当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专门请教了多方专家,一起来为市民支招:如果您家温度明显不达标,您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热力人员检测18℃,自家温度计显示才15℃,好尴尬,这什么情况?

【政策背景】非因热用户导致不达标且未减收热费,企业依法承担责任

2018年2月13日,河南省政府公布《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四章供热服务中规定,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

《办法》中还明确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以下两种情形包含在内,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

【维护权益途径1】要求上门检测

律师:《办法》赋予热用户对供热质疑的权利

如何用《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条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界相关人士给予了市民进行了解读。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秦明律师说,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秦明表示,该条规定赋予了热用户对供热质疑的权利,当热用户认为室温过低时可以要求热经营企业进行室温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话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热用户可以自行检测室温,但自行检测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先自行检测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秦明介绍说,《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供热期内出现应当减半或免收部分供热费的情况,而热经营企业怠于退费时,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他提示称,出现纠纷时,居民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据供热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也表示,若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权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根据《办法》的规定,热用户如果怀疑温度不达标,当然可以自行检测,但该检测结果并不能作为室温不达标的依据,能作为依据的检测结果必须是由热经营企业或者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做出。

【维护权益途径2】向消协投诉

郑州市消协:今年供暖问题的反映情况比往年要多 暖气温度不达标可来投诉

暖气温度不达标,是否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12月1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郑州市消费者协会,该协会的朱先生介绍说,供暖企业和用户是一种合同约定行为,每一年都会有因供暖引起的投诉,今年供暖问题的反映情况比往年要多一点。

朱先生告诉河南商报记者,供暖温度是一个标准,按照相关规定,供暖须达到这个标准,如果没有达到,企业就属于违约,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退费,“没有按照约定的质量提供服务,承担的是一种违约责任。”

“现在钱交了,但温度达不到当时的约定,这个约定是法律规定的。”朱先生接着说,这种行为就像是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到位。

有市民问:供暖温度不达标与市场上购物缺斤短两是否一样?对此,朱先生表示二者不太一样,“(缺斤短两)属于欺诈行为。”

如果市民遇到供暖不达标的情况,该怎么办?朱先生表示遇此情况,可以通过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然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如果达不到18℃,我们会和供热企业进行沟通,按照国家规定,该给消费者退多少就退多少。”

【维护权益途径3】如此情形才退费

热力公司:若因热力公司造成温度不达标,可减免热费

暖气不热应该退费,但实际怎么操作?12月12日,对于郑州市民的这一系列疑问,河南商报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客服中心副主任李先生解释称,出现这种情况,热力公司也会有“有责”和“免责”两种情况,若是热力公司管理的供热设施出现了故障,暖气停了,责任在热力公司;若是居民家里暖气设施出现了问题,比如居民进行了自行改造,或者暖气包裹太严影响散热,或者家里暖气片一组热另一组不热,以上情况热力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

室温暖气该如何测量?怎么判断究竟达不达标?李先生解释称,热力公司有规范的测温仪器和测温标准。而规范的测温是指关闭门窗两小时以上,将温度计居于室中间,距离地面1.2m-1.5m的高度进行测量,等读数稳定下来,记读数。他补充说热力公司的温度计温度传感器,更为精密。

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地第二十七条规定,室温连续48小时温度不达标,应按规定减收热费。若用户家中出现这种情况,申请退费,退费流程是什么?

李先生解释,如果是因为热力公司造成的温度不达标,测温几次之后确实不达标,用户只需要保留测温单据是可以减免热费的。目前,没有用户因为室温连续48小时不达标而退费的案例。

测温方式必须由热力公司来测温吗?用户是否可以自行测温,如果不能,为什么?

李先生说,热力公司有规范的测温仪器和测温标准。规范的测温,是指关闭门窗两小时以上,将温度计居于室中间,距离地面1.2m-1.5m的高度进行测量,等读数稳定下来,记读数。

李先生还表示,热力公司的温度计温度传感器,更为精密。而有些用户的水银温度计挂在墙边,温度计靠近墙会有墙体的温度在,室温会有差异。

【疑问待解】好尴尬:同一时间地点,居民与测温员分别测出不同温度

热力公司: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12月12日,家住金水路英协路交叉口附近新鑫花园小区的暖气用户杨先生家里,就出现了室温测量的差异。

杨先生反映称,他家里的暖气温度一直不热,11日下午他给热力公司的客服打电话反映情况后,东区供热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于12日下午3时50分到杨先生家进行测温。

“他测完温度说是刚刚18℃,达标了。我看我家里边的温度表显示的却是15℃。”杨先生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我就觉得他的表有问题”。

随后,杨先生将测温人员的温度计放在自己的腋下进行测温。“夹了一分多钟,测出来的结果是38.5℃。”

杨先生称自己是正常体温,他由此推断测温员的表,“高了至少两摄氏度,高两摄氏度的话它就是合格跟不合格,达标跟不达标的区别了。”

最后在杨先生的坚持下,测温人员在测温记录表上将测温结果写为15℃。杨先生提供的测温记录表上显示,初测原因分析为“送热不足,这是根本”,在测温人签名栏里,该测温人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随后,根据杨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了这名王姓测温人员。该测温人员表示,测温表是公司(东区供热分公司)配发的,当时在杨先生家里测的温度是18.5℃。对于他的测温表与杨先生家里的温度表到底是谁的表出了问题,他表示他是个临时工,他也不知道。对于杨先生用测温表测体温一事,该测温人员承认当时测量的结果是38.5℃,“他(杨先生)当时觉得这个表有误差,就用表测了一下体温。”事后,杨先生又去一诊所用水银温度计测量了体温,温度计显示其体温为36.5℃。

若用户不认可热力公司的测温结果怎么办?热力总公司客服中心副主任李先生称,若要找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前有一个供热质量监督办,但现在没有了。居民不认可热力公司的仪器,可以向热力公司的监管部门——郑州市城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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